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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媒体的权利陷阱和道德悖论(转)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02-05-12 15:27
   这一篇文章绝对有学术价值,也就是在在下的传播学论文里提到的那篇文章,从这篇文章里可以很清晰地看出中国媒介进行的一次思考。

偷拍”——媒体的权利陷阱和道德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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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继新 北京报道   2002-4-2 16:01:13  阅读 480 次

    媒体的采访权
是权力还是权利?
  记者:现在,偷拍、偷录等非常规的采访方式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甚至有的已经超出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的报道,偷拍的影像在任何种类的新闻中都有可能出现,有一个大电视台甚至还给每位秘密采访的记者买了人身保险。偷拍、偷录究竟是不是合法或者合理的手段?媒体在采用这种手段时真的无所顾忌吗?媒体在行使采访权时会不会侵犯到他人的利益?今天请到了各位,就是想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黄晓:电视台给偷拍的记者上人身保险,说明他们也害怕,他们也觉得这种事情在安全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主要的问题在于,新闻工作者对自己权利的性质和内容认识不清,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法律上也没有界定。
  总的来说,新闻报道权是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事务参与权等权利的汇集,新闻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使新闻机构有了一些特殊的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宪法》里的言论自由权等,但是《民法通则》中却没有相关条文。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后,到了法庭上,对方可以引用《民法通则》有关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的条文,而新闻机构从《民法通则》中却引用不出任何权利来,这就使媒体在新闻官司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法律也并没有赋予新闻记者在采访报道中使用偷拍、偷录的手段,因为这种手段采来的新闻往往特别容易与被采访者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
  徐迅:根据我对西方国家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了解,有些国家规定,采访者必须公示其身份,实际上是不准许秘密采访;还有的直接规定“记者不是警察”,不能秘密地做事,记者不是情报人员,不能使用秘密手段。当然也有规定,只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程序,才可以秘密采访。
  曾经有检察官对我说:现在你们新闻界使用的好多秘密采访手段我们根本不敢用。据我所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秘密侦查手段之前,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新闻界采用秘密采访手段究竟有什么程序却不明确。
  刘海琦:也就是说,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那你针对公民和社会使用秘密手段的权力是谁赋予的?
  魏永征: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不可能人人都来行使权力,需要把权力授予少数人,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政府来管理国家,而人民则通过各种方式——其中包括行使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的权利——来对政府实行监督。言论出版新闻自由不是权力而是权利,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确保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防止国家的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人民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民主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人民并没有把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授予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让后者代表自己来专门行使这些权利。就是说,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都不是新闻工作者的专有权利,新闻工作者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与广大人民一起来行使这些权利的。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和通信权、传播权等等,只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正是由于新闻自由不属于人民授权的范围,所以我国新闻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新闻记者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新闻传播活动不属于国家的管理活动,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比如公民享有知情权,法律就规定某些特定部门和组织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因此公民包括记者向他们索取信息,当然不具有司法、行政意义上的强制性质。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所以记者有权知道的,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公众不应当知道的,记者也无权知道,记者不应当有比公众更多的特权。
媒体权利不能无限制地扩张
  徐迅:新闻界在努力地扩张采访权,在努力地证实偷拍、偷录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这种公权与公民私权的冲突问题目前没有被重视。媒体认为自己代表一种公权,公权就必然大于私权,真的是这样吗?另一方面是,媒体所行使的是不是仅仅是公权?是不是从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在行使公权?这些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我们新闻界不能理性地面对这个问题,无处不在地滥用秘密采访方式,以至于超过了公众的忍受力,迫使国家或政府出台比较严苛的规定,到那个时候新闻界失去的恐怕就不简单地是权利能不能行使的问题,甚至可能进而丧失舆论监督的一定空间,以及广告等商业利益,那时候我们失去的会更多。值得注意的是,刚刚结束的今年人大会上,34名人大代表提案要求立法规范“偷拍”行为。从报道上看,虽然代表没有直接提到新闻界,但是如果一旦立法,新闻机构可能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秘密权利吗?
  记者:在西方有一个共识,即你不能够以代表大多数人的权利的名义去侵害少数人的权利。我们常常能听到媒体说“我们代表全国人民”或者“我们代表全国消费者”,事实上,你能不能代表这么多人?其次,你是不是可以代表这么多人的利益去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黄晓:从被采访者来说,他也有很多的民事权利是可以主张的。你采访我,你需要让我知道你是在采访我,我可以说一些适合于说给采访者听的话,这是我的权利。你不能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不希望通过媒体向公众表达的东西记录并发表出来。
  徐迅:对,言论自由就包括说的自由、不说的自由,以及什么情况下说什么话的自由,和所说的话可不可以用于发表的自由。
  魏永征:每个自然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自主决定是否被拍摄、录音并且向社会公开传播。即使他身处公开场合,他的这种自主权利仍然应当受到尊重。记者在公共场所对人的拍摄、录音,要考虑区分这样一些情况:一是区分对群体还是对特定人。当一个人只是作为某个群体的一员而呈现的时候,他就淡化了作为个体的存在。把摄影或录像镜头对准成批人群时,或者当被录入的声音并不是体现特定人的意见时,就无需一一征求被摄录者个人的意愿。二是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对公开活动的人物,如公众集会上的演讲者、运动场上的运动员、正在表演的演员等,直至在公开发生事件中发表意见的普通人,他们面向公众的公开行为和表现,应当视为默示同意通过媒介向更广泛的范围公开(但在发表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表演者权、肖像权等)。而对特定人的私人活动,如在餐厅家人宴饮、在公园情侣约会、在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在银行柜台存取钱款等等,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应当成为擅自拍摄、录音的对象;三是区分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一些不良行为,如违反交通规则、损害公共卫生等行为,以及种种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可以当场拍摄。当事人由于实施了非道德和非法的行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权利相应退缩,无权阻拦新闻媒介的正当披露。但披露时应当注意不要明显表现他的面容,以免造成过度伤害。
并非只有出台《新闻法》
才解决问题
  记者:如果说媒体的权利是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延伸和汇集,那么根据权责平等的原则,它所受到的约束是不是应该更多?
  徐迅:很多人都在说中国没有新闻法,大部分新闻记者也都接受这种说法,但事实上很多专家不这么认为。所谓“新闻法”有两层含义,狭义的新闻法概念是指一部叫做《新闻法》的法律,这个我们目前确实没有;但广义的新闻法概念则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媒体的条文和规定,这些都属于新闻法的范畴,这个我们是有的,而且还很多,只是我们没有注意到,甚至根本不知道而已。一些法律界的人士曾私下说,在中国的各个领域中,媒体是最缺少法制观念的,而工商业是最追求法制的。因为工商业最早进入市场,最需要规则。作为从事法制报道的媒体人,我听到这种议论很不是滋味。我国的媒体是党的喉舌,于是有人就认为它应当享有一些特权。但实际上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个问题在宪法层面早就解决了,但真正变成现实还要做很多的努力。一个要靠公民的不懈追求,靠受害者积极地主张他们的权利,以对抗传媒的不法侵害,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另一个,就是要靠媒体的自省,但是这种自省也需要外界的压力。
  如果我是一个主编,我会公开宣布:本报本刊不使用秘密采访方式。因为如果我们这一次使用了这种方式,下一次人家还会接待我吗?有了消息还愿意告诉我吗?这个成本不仅我的报刊要承担,还要全行业来负担。大量使用秘密采访方式,反倒使正常的采访也变得不正常了。现在这个社会很浮躁,许多人做了这次不管下次、有了今天不管明天,人们更重视眼前的机会和利益。那么,长远的利益谁来维护?长远的恶果谁来承受?
  我认为,对于新闻这个行业来说,采访对象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资源。我们就是依赖采访对象而存在的,不管每个采访对象能提供什么,提供的东西是好是坏,我们都应该善待他们。这就像自然资源一样,如果你过度开采的话,总有一天你是会遭到报复的。
  记者:这是否也是因为市场化不彻底而造成的?在工商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如果它只顾眼前利益,如果不诚实地对待它的消费者和客户,那么它必定不会得到规则的保护,必定会遭到市场的驱逐。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期望通过市场化来解决媒体行业自律的问题?
  徐迅:只有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情况下,自律机制才会被高度重视。
  英国有这么一起案件。一个著名的电视艺员在一次受伤住院后,迷迷糊糊地接受了两个小报记者的采访。这个艺员清醒后便后悔了,便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要求媒体不要公开这篇报道。法官非常同情他,可是在法律中找不到相关的规则,最后法官做出了这么一个判决:如果你要发表,一定得注明它“未经被采访者许可”。结果这份小报公开了这篇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不满,公众认为这位艺员受伤住院已经很值得同情了,他不同意公开这篇报道,可是还是被发表了。人们认为,一向标榜是民主社会的英国,竟然没有一条法律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于是制定隐私法的呼声高涨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经过讨论后,给自己设立了这么一条规则:在医院的采访尤其关注被采访者的隐私,如果是在非公共区,记者必须事先获得医生和病人的同意。英国报业这么规定自己,是因为它们发现,自律远比受法律的限制要好,也就是用自律换取自由。一个社会如果真的是无处不在地使用法律,那不一定是个好的机制,那就说明这种社会的协调机制失去了弹性。
  我们说了许多自律方面的话,并不是说我们不追求新闻自由,片面强调自我约束。自由与自律的关系是辩证的,懂得自律的行业或个人最自由,因为既然自律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一定要用他律呢?什么都要靠法律这种强制性力量来约束,是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号称新闻自由的国家,那里各行各业的自律机制也都比较发达。在我国,这条道路还很漫长。
媒体不能失去诚信原则
  刘海琦:现在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一说,这最后一防是怎么来的呢?就是大量的偷拍、偷录的出现,造成了媒体业的信誉的丧失。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完全靠行业的自律,或者靠目前的市场化运作,作用是非常小的。比如说现在很多的市场类报纸,它们进行夸大、欺诈性的报道,和增加自己的卖点、提高自己的发行和经营相比较,它们所可能受到的处罚是不对称的。所以单纯依靠媒体行业的自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
  徐迅: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道德悖论。我们从事的新闻事业追求知情、真实和公开,而我们却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假扮的身份,秘密获取信息。在这里,目的和手段之间产生了非常大的冲突。美国曾经有一篇报道进入了普利策奖的角逐,但是在最后关头被拿掉了,因为它是秘密采访的。尽管这篇报道对社会有积极意义,也解决了很大的问题,但还是在最后一轮输掉了竞争。普利策奖的一位评委对此评论说:取得新闻的手段是不诚实的,那么我们又怎能为诚实而奋斗?也就是说,他们不是对这个有影响力的新闻作品不表彰,而是对这个取得新闻信息的方式不鼓励。
  黄晓:媒体应该珍惜自己的新闻资源,而且更应该维护自身职业的形象。不能因为一部分记者在采访中使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度。现在全社会都在讲诚信,不管偷拍、偷录是不是合法,它首先是不诚信的。
 
 
[ 2002-05-12 21:01:46 風真≈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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