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595回复:3
浅谈《3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漏洞及弥补措施(转自情感套餐)
浅谈《33号文件》
有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漏洞及弥补措施 为了更好的规范北京土地市场,转变土地市场的经营机制,让其走向更为成熟、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三年前成立的土地管理机构,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事实上门可罗雀,在这里成交的土地交易寥寥无几。因为中心成立的时候,北京市土地大部分可以由土地拥有方与投资方直接洽淡,即“协议出让”。根据查找到的资料分析,一年前土地储备中心应该存在着无地可卖的情况,但现在这种状况可以肯定已被扭转,《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出台,令那些仅仅处在协议阶段的土地交易戛然而止。北京延续至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制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土地交易公开化。 33号文件于2002年6月28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可谓渗透肌理,对北京土地市场的作用空前。文件明确规定了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至此,不可不提的是2003年12月8日 “世纪第一拍” 大兴黄村卫星城的北区一号地成功拍卖,由此拉开了北京市土地市场化供地的序幕,同时也将33号文件的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了土地市场化供应的里程碑。 说到这里,本人对33号文件所产生的巨大土地市场作用阐述完毕。然而,33号文件也相对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些漏洞使得日趋完善的土地市场在特定情况下依然会产生出衍生物,阻碍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防碍土地市场的社会化进程,甚至可以掀起土地市场的“圈地运动”,尽管这不是18世纪的英国。 根据3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说明,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它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 有了这几个口子,土地市场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脱离协议出让的方式。 2004年2月9日,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京政办发20044号”,在北京市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京政办发20044号”是对2002年北京市政府办公厅33号文件的修改。 4号文件明确规定自2004年1月9日起,对《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下列经营性用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 (二)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三)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 (四)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 至此,4号文件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土地的市场化,明确了土地资源的宝贵及重要作用,土地储备中心的枪杆子里不再是受潮的子弹。大家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就会有更专业、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北京市场,促进北京房地产市场整体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交易政策法规汇编 吴强 2004年2月23日 |
|
|
|
1C#
发布于:2004-09-19 20:22
Re:浅谈《3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漏洞及弥补措施
干哪行说哪行。呵呵。~~~~
--------------------
其实不坏的主页:http://profile.love.tom.com/love/4754782 |
|
|
|
2C#
发布于:2004-09-19 17:25
Re:浅谈《3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漏洞及弥补措施
楼主业余爱好广泛
--------------------
I am noboday,,, |
|
|
|
3C#
发布于:2004-09-19 16:30
Re:浅谈《33号文件》有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漏洞及弥补措施
这个帖发在这里感觉怪怪的。发错地方了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