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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勇为的宽容
据说,“见义勇为”在美国是不被提倡的行为。
我理解“见义勇为”之所以不被美国提倡,可能是因其传统中并无泛道德主义或道德至上主义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更重要的是“各尽其责”在他们那里不是口号,而是事实,在其位而不谋其政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当犯罪分子危及其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乃至天灾人祸发生之时,作为其公民不仅没有见义勇为之义务,而且还要迅速撤离“现场”,以保证自身的生命安全。 反观我们对“见义勇为”的要求,则近乎于苛刻。首先是其“义”,要严格合乎“利他”标准,面对歹徒,你救的如果只是你的妻子,或者你的儿子,大概是算不上“义”的,你必须救的是与你全无关系的陌生人,而且这人至少也不能是个坏人,否则,“义”是要打折扣的。其次,是其勇,凭借智谋,不伤毫发,是算不得“勇”的,你必须“舍身”才能“取义”,否则,你的勇,也是要拧出“水分”的。我们的道德更热衷于对个体生命的苛求,而愿意在有意无意当中忽略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正因为如此,我才对江苏即将修改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感到欣慰。 《扬子晚报》8月15日报道,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非要流血牺牲才受表彰奖励,智斗歹徒,不伤毫发的更值得表彰宣扬。 相对于过去我们总是以一种超凡入圣的道德作为对每个社会普通成员的绝对要求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尽管相对于“杀身成仁”、“舍身取义”,显得有些低调,但它至少显示出了对人身权的尊重。 我并不反对提倡“见义勇为”的美德,关键在于我们在建立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与保障机制的目的,不仅是在于免出他们的后顾之忧,以免让他们“流血又流泪”,更重要是要让他们懂得智取,知道人身权高于财产权,若非高于个人生命之大义,就不必要作无意义的牺牲,何必总是把见义勇为为什么偏得搞成一副视死如归的样子呢?对于“见义勇为”,我们完全可以宽容一些,再宽容一些。 -------------------- 春风吹,战鼓擂!电子流氓我怕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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