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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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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性完全是人权、也是自由。既然双方自愿选择了“性游戏”,就应该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笔者强调:未考虑婚姻责任的同居不属试婚范畴。 笔者在《非法同居的演变》、《性权配偶专属》、《未婚同居与男人的贞操》等文中曾深度阐述未婚同居之害。但对于已经进行“正式试婚”中的男女,我们是否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或减轻试婚失败带来的“伤害”呢? 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规定如下四点,只有对这些方面做出规定,才可稳妥地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一、双方不构成法律认可的“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 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由于男女双方试婚关系不受法律约束,因此,当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一律作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使得同居双方中的弱者,无法像婚姻关系中那样得到保护,使许多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有关人士提出忠告,应增强法律意识,切莫把感情当儿戏,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试婚酿成的苦酒只能自己喝! (注:此“试婚法则”其实与“婚前财产公证”一样难以为热恋中的情侣所接受。但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女方多成为苦果的承受者。因此,如果是真心“试婚”,应主动遵守此同居法则。) . . [ 2005-11-06 04:55:29 寒山清月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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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发布于:2005-12-03 00:40
Re:试婚法则
凡事抱着一种试试看的态度一定做不好它。曾经很喜欢英语中的一个短语"have a try”,但是很多现实不容我们抱这种毫无责任心的态度(当然你也可以理解为这叫有责任)。现在的情商理论是这样的:“我能行” “我很棒”。面对一辈子的感情,连这种“我能行”的话都不敢说,更谈不上行动上“我能对婚姻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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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发布于:2005-11-14 21:20
Re:试婚法则
晕了晕了!
完了完了! 娟子处处透着一种“糊涂女女”的感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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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发布于:2005-11-09 20:21
Re:试婚法则
现在不是流行契约恋爱吗
两个没有感情的人谈恋爱 不用负责任 不用花心思 听来其实也不错 嘻嘻:) 那契约结婚也不无可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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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
发布于:2005-11-09 17:07
Re:试婚法则
未考虑婚姻责任的同居不属试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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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
发布于:2005-11-06 17:39
Re:试婚法则
估计这篇帖子没人能够发表看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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