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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我凭什么为你买水?
说实话,我长这么大了,干了不少坏事,但也做了不少好事。诸如帮生病室友买饭、给我小侄子买玩具,回家探亲前为妈妈买件毛衣之类的,大抵也算得上好事吧。这些生活小节,说起来尽管多是我应尽的义务,甚至都不值一提,但至少能够证明我还算有那么点处世良心。可是,数算下来,却奇怪地发现,为别人买这买那,但很少为别人买水。唯独有一次,雇了一辆卡车帮我拉东西,眼看着搬运工和驾驶员又累又热,我给他们买了几瓶矿泉水。除此而外,任凭我再怎么努力地回忆,也无法追寻到第二次为别人买水的经历。
假如有个女友,情况可能会完全两样,主动为别人买水的生活内容也不至于一片空白。可是,貌似生活琐碎的平常之事,在我身上发生的几率又偏偏出奇得少。更蹊跷的是,不仅主动为别人买水的情形罕见,而且别人命令我为其买水的情形更是一直保持着零纪录。 然而,这个纪录在今天下午被上海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大四女生给打破了。这位女大学生不仅在考试中作弊,而且还在考场上命令我出去为她买瓶水。于是,貌似生活中不常见的怪异之事,在我身上发生的几率又偏偏出奇得多。这可真是见鬼了。 事情是这样的。近日,我所在的高校进行秋季学期期末考试。按照教务处的考务安排,我和另外一位老师担任金融法科目的监考老师,考试时间为今天(11月14日)下午一点到三点。观察下来,整个考场纪律良好,除了L女生之外,其他考生在两个半小时左右都已经交卷出场。于是,考场内形成了2:1的考试监督与被监督主体比例结构秩序,意思是说两名老师监督一名未交卷的学生。我注意到L女生的卷子基本答完,只是在反复检查和不断修改。此时,这名女生主动对监考老师说她不会早交卷并且声称要坚持到整点才离开考场。作为监考老师,自然要尊重考生交卷时间的选择自由权,并且明确告知她可以继续作答并坚持到最后。可是,让人惊讶的一幕发生了,L女生突然提出一个令我尴尬不已的要求,她要我出去为她买瓶水喝。因我此前几十年间从没接到这类买水命令,并且这次还发生在严肃的考场上,所以我当时只是呆若木鸡地愣在那里,两腿发酸,顿时哑口无言。我自以为向来有着快速反应能力与伶牙俐齿的表达能力,但面对此情此景,我真的不知如何应对这一买水要求。目光停滞在L女生身上,欲说无语,欲笑无声。这时L女生又重复了她的那个要求,并且加了一句“好不好啦?”。那一刻,我心里像塞了一群刺猬,脑浆又仿佛凝结成寒冬腊月的冷冰,方才紧绷的傻笑之脸也犹如一张尘封多年的旧照片,又恰似一湖风吹不动、雨来不醒的死水。但出于本能,我朝L女生的座位走近,她第三次提出了买水要求,并打开文具包,一副找硬币的样子。天哪,我该怎么办?旧时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但现在是“黄连喂土生,别拿我阿耿当哑巴”,于是,我终于开口了,对L女生说:“假如你已经完成答题,可以交卷出场自行买水”。说完我就走向了讲台,免得尴尬得以持续烧身。 天底下怎么竟然有这样的女大学生?如果你真是处于极度口渴或者需要紧急用水的其他情形,作为好心肠的我来说,不仅不需要你的命令,而且我还会主动为你提供及时服务。尤其是作为一名老师,爱护学生也是一份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当学生确实需要用水,在他/她无法亲自购买之时,我主动为其出去买瓶水,以解燃眉之急,也是理所当然之事。可是,这种通过公然命令的方式要求监考老师为考生出去买水,并且在该同学丝毫不能说明急需用水的正当理由时,我凭什么要出去为你买瓶水?一来作为监考老师,我无权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违反考场监考纪律擅自离开考场,二来作为应考考生,无视考场纪律,无正当理由擅自要求监考老师离开考场为其提供生活服务,这也是考场规则和考试守则中所不能允许的。按理说,假如严格执行上海大学考试纪律的话,像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界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可是,考虑到L女生已经大四了,马上面临毕业,提出我为其买水时的要求尽管多次,但态度并不恶劣,终究还是本着人性化原则未予向学院追究报告。 不过,我还是心存纳闷:L女生为何在考场上提出要我为其买水呢?难道她真得口渴难忍?难道她想趁机把我支开,只留下另外一名监考老师,以把考试监督与被监督主体比例结构变更为1:1而另有所图?还是有其他我所不了解的心理原因?怀着这些疑问,我反复琢磨,可仍然无法短时间内破解。其间她取出润唇膏,涂抹上下嘴唇,这让我灵机一动:看来L女生确实口干,要求我出去为她买水可能存有正当理由,只是在我拒绝之后没有再重复提出要求罢了。 可爱的土生阿耿毕竟是善良之辈,向来喜欢单纯为他人着想,于是在那一瞬间,我竟然为没有出去帮L女生买水而感到些许的懊悔。不就是几步路吗?不就是一瓶水吗?为何一开始就没干脆利索地满足这名学生的要求呢?再进一步说,由于我院在成为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之前,就是上海大学法学院,为了保证独立之前招收学生的连续性教育,03级和04级上海大学的本科生在上大那边接受完一年级和二年级的教育之后,从大三开始就要转移到我院进行三年级和四年级的后期教育。L女生毕竟是上海大学的,来到我院接受后期大学教育,怎么说也是客人级的学生,作为上海政法学院的一名教师,我理所当然要礼貌待客,尽量满足学生的合理要求。思维笨拙的我,为什么就没有答应L女生为她出去买瓶水呢? 正在我内疚之心越来越膨胀之时,另外一位监考老师看到L女生的试卷底下突然多了一点鼓鼓的东西,连忙过去翻开一看,原来是两张写得满满的纸条,用教育考试的规范术语表达叫做“夹带”。我一看,上面写的全是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金融法知识,字体很小,制作精细。作为监考教师,我们严格遵守学院考试管理规范,及时收交试卷,保存“夹带”,通知教务管理部门来应急处理。 走出考场,我思维的闸门又一次打开。天哪,我这可不是一般的幼稚,简直是一个没长脑子的白痴!记得拿破仑法典认为“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状态者”为禁治产人,我在刹那间忽然意识到200年前的这一规定似乎说的不是别人,就是200年后的土生阿耿。常听别人说,书读多了才成呆子。可是我书没怎么读多少,竟然早就沦为一个圆圆的大蠢蛋,这下可真没救了。 以我小人之心度L女生之腹,我只能自得其乐地以为我揭开了买水之迷。至于当初她让我出去为其买瓶水的动机,是否想为作弊提供一个宽松的行动环境,我不敢冒然下结论。但本文作者抛开作弊一事不谈,只想就L女生在考场上要求我出去买水一事说开去,以这件似乎微不足道的小事为切入口,与诸位读者聊一聊大学生思想教育乃至素质教育这一大是大非的问题。 《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可见,从法律的层次来讲,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了“智”、“体”,还包括了“德”,并且是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教育。在德育的内容上,还规定了诸如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刻苦学习等具体义务要求,在一般意义上达到“良好的思想品德”之要求。只有考试高分,不能代表智育过关;只有体育成绩优秀,也不能代表智育过关;相应的,只有智育过关,不能代表体育过关,更不能代表德育过关。这应该是基本的教育常识,无需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大概最普通的老百姓也能明白其中的道理。我国高等教育法之所以把这个基本常识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也主要是发挥法的指引功能,而并不表明对立法者的重大发现。问题是,在如此耀眼的国法面前,为何仍然存在部分大学生无视这些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现象,以至于让人觉得大学生不像大学生?我以为,追根问底,是不是我们的教育理念出了问题?大学,作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基地的雅称,其功能定位始终应是育人成材、教人向上、助人求进,而不是养人变懒、放人变坏、招人图财。前者,可以培养出大量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后者,则只能输送出一些对社会、对国家没有多大益处反而可能带来危害的不成器者。这就要求我们的高等院校,不能仅仅把育人放在口头上、纸面上,而且还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我们的教育制度是否科学?科学化的教育制度是否有合格负责的教育者来推行?这又不仅涉及到教育理念问题,而且还有一个教育能力问题。我党一直在强调提高执政能力,但我们的教育机构和教育者是否也要检讨一下教育能力?党的社会主义办学教育机构提高教育能力,本质上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现在的问题是,大学领导者、教育者甚至包括教育主管机构可能大都一心想办好学、育好人,教育责任意识应该不成多大问题,但教育能力是否一定让人信得过?一定与教育行为本身的内在要求相适应?这似乎应该成为所有教育者深思熟虑的课题。因为教育体制本身的建立需要教育能力,一套经过严密论证、反复实践或者成功试点的教育体制的推行,更需要教育能力。假如一所高校、一家大学不具备其容量所要求的教育能力,而在短时期又不能尽快把教育能力提高上去,那么,是不是要在教育容量和教育结构上适当作出调整?这确实值得反思。 教育理念摆不正,教育能力提不上,就会容易出问题。不仅在受教育者的能力方面出问题,而且在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方面,也会容易出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后者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会更厉害。一旦收不住,任期泛滥,则会殃及同处于一个时代与环境的相关者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显然,思想道德教育这一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不可小觑。正好在两年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究竟有多么“极为紧迫”?想必教育当局自然有其调研数据作为结论的支撑。但我们完全可以意识到,当前大学生群体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称的问题。这个意见出台得很及时,规格也很高,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四项基本任务,其中之一就“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可见,基本道德规范仍然处于基础地位,属于最起码的道德规范,依旧没有走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轨道。意见特别强调了“公民道德教育”,以我的理解,这其实是培育“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另外,意见还要求“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这些要求是对素质教育的综合要求,属于多向度、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要求,并为大学生的人生之路确定了总体目标——全面发展。如何有效实施并加以切实推进,就看我们的教育者包括本文作者在内内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能力了。 如果说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规定属于法律要求,那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意见则属于政策要求。我国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双重要求,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大方向,也为培育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合格的人才等重大教育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高等教育法颁布已经八年过去了,思想政治教育政策也发布两年了,中国高等教育造就出来的大学生的思想素质究竟进步了多少?这似乎需要作出一番大讨论、真评估、实总结。 总之,高等教育必须真正体现出“高等”二字,而不能让我们的纳税人和教育费用提供者遗憾地看到高等教育蜕化为“低等教育”。有人把政府推行的高教扩招政策比喻为“放羊”,尽管听起来很生动形象,但在有些地方、有些高校,这个比喻仍然不甚恰当。因为,根据我小时候的放羊经验以及对我家父现在的放养实践的粗略观察,我以为,放羊至少还有放羊人。不管是在我们山东沂蒙山区的小山头,还是在“天苍苍,野茫茫”的大草原,羊群不管有多少,总能看到专心负责的牧羊人,他们总能发挥自己的放养特长,以自己娴熟而过硬的放羊业务,精心养育着那些活泼可爱的羊儿。这些羊群不仅个体素质好,整体质量也能有保证。于是,这些羊最终派上了好用场,长城内外、大江南北遍地是“小肥羊”、“小美羊”、“小尾羊”等名目繁多的火锅店,滋养了不计其数的地球人消费者。但相比之下,在个别教育机构,虽然如羊群一般的学生一批批涌入,也能看到一批批的“牧羊人”,可是,他们到底有没有把心思花在“放羊”上?又有没有“放羊”的基本素质和相应能力?他们所放养的“羊群”流入社会之后,又有多少消费者像青睐千家万户火锅店那般的热情来称赞这些毕业之后的大学生呢? 本文作者以自己亲历的“大四女生求我为她买水喝”这一芝麻小事说起,谈及高等教育中的育人问题。虽有东拉西扯的洋洋五千言,但也难以把问题说开说透,只能委托广大读者去求证化解难题之道。但在结尾之处,我又不得不拉回已经扯远的思想缰绳,再次回到今天下午考场上发生的尴尬一幕:一位来自上海大学法学院四年级的L女生,在考场上向我提出要求,令我出去为其买水喝。此时此刻,我不禁又回忆起我上个月晚些时候写的一篇“战斗檄文”——《劝君打包回上大》,文章对我院从上海大学引进的个别教授级干部的工作作风自由地提出了我的独立看法,并真诚告诫他们,如果继续不顾学院领导对他们的充分信任,仍然保持一副为官是图、唯利是图的为人处世姿态的话,还是选择离开上海政法学院为最佳出路。 同样的,如果来自上海大学的那位L女生也是视校风为儿戏、视制度为童话的话,我也同样真诚地送你一句:劝君打包回上大。因为,你现在非常需要反复提醒自己:不是老师不爱你,而是你的要求太过分。试想,大四女生,我凭什么为你买水?! 2006年11月14日深夜于上海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E—mail:[email prote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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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发布于:2006-11-15 13:16
Re:大四女生,我凭什么为你买水?
好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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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6-11-15 16:05
Re:大四女生,我凭什么为你买水?
看得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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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
发布于:2006-11-16 09:39
Re:大四女生,我凭什么为你买水?
原来LZ买完水之后没要手机号 我说怎么这么奋阿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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