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506回复:2
[转帖]关于北京市2002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1]84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市属高等院校人事处: 为适应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吸引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北京地区毕业生供需情况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引进原则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给北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2002年我市要继续做好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工作。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引进全国重点院校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且其所学专业为北京市急需紧缺专业。 二、 接收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见附件1)引进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二)接收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其英语水平最低应通过国家四级水平考试(其他语种暂不规定),对于体育及艺术类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暂不作规定。 (三)对我市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含双学士)和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本科毕业生不作专业限制。 (四)各用人单位应接收紧缺专业(见附件2)范围内的毕业生。 三、工作程序 (一)市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当年北京生源毕业生专业分布情况,结合各用人单位近两年的接收和使用情况,采取宏观调控与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范围,根据2002年北京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情况确定引进非北京生源数量。从2002年起不再使用“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接收指标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接收意向后,填写《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两份),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 (三)市人事局批准后,向有关高校(培养单位)出具“接收函”。用人单位方可与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 四、所需材料 (一)申报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含双学士)需附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和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二)申报接收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需附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和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国家英语水平考试四级以上(含)证书及复印件;申报接收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毕业生需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五、审批时间 2002年非北京生源进京审批时间为,春季毕业生从2月1日开始,暑期毕业生从3月1日开始。由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报送审批材料,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审批结果。 六、几个具体问题 (一)申报单位一般应有集体户口、具备住宿条件。如没有集体户口的,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将协助其落集体户口。 (二)对于家庭有实际困难毕业生的进京审批办法,仍按照京人发[2000]6号文件执行。 (三)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到后,各用人单位要按照京人学[1995]318号文件及京人发[2000]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附件1: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毕业学校范围 附件2: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专业目录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
|
|
|
1C#
发布于:2002-11-21 09:27
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专业目录
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专业目录
经济学类 法学类 土建类 电子信息类 电工类 英语 临床医学 工商管理 企业管理 市场营销 人力资源管理 汉语言文学 哲学 机电一体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防火工程 药学 护理学 生物制药 *数学 *英语 *中文 *物理 *美术 注: "*"为师范类专业 |
|
|
|
2C#
发布于:2002-11-21 09:26
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毕业学校范围
北京市2002年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毕业学校范围(共288所)
北京市(49所)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外交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广播学院、北京化工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美术学院、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清华大学、石油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新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北京舞蹈学院、北京信息工程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印刷学院、北京物资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方工业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工商大学、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机械工业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区),中华女子学院。 天津市(8所) 天津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天津商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轻工业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河北省(8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 山西省(4所) 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华北工学院、太原理工大学、山西财经大学。 内蒙古(3所) 内蒙古大学、包头钢铁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 辽宁省(23所) 大连民族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沈阳体育学院、鞍山钢铁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沈阳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中国医科大学、沈阳工业学院、沈阳化工学院、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沈阳农业大学、沈阳药科大学、大连铁道学院、大连水产学院、大连轻工业学院、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抚顺石油学院。 吉林省(9所) 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税务学院、延边大学、东北电力学院、长春工程学院、北华大学、长春师范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黑龙江(8所)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 上海市(19所) 上海外国语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体育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江苏省(25所) 南京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经济学院、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南京化工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南京气象学院、南京审计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南通医学院、南京邮电学院、苏州铁道师范学院、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华东船舶工业学院、苏州大学。 浙江省(5所) 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杭州商学院、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安徽省(7所) 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淮南工业学院、安徽工业大学、安徽财贸学院、安徽大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福建省(4所) 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州大学、集美大学。 江西省(7所) 华东地质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方冶金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南昌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山东省(8所) 青岛海洋大学、山东大学、济南大学、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财政学院、中国煤炭经济学院、青岛化工学院。 河南省(8所)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大学、洛阳工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郑州工程学院、焦作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湖北省(16所) 中南民族学院、华中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武汉大学、武汉体育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江汉石油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武汉科技学院、武汉化工学院、三峡大学。 湖南省(10所)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工学院、湖南工程学院、中南林学院、长沙电力学院、长沙交通学院、南华大学、株洲工学院、湖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8所) 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3所) 广西大学、桂林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海南省(1所)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重庆市(7所) 重庆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重庆商学院、重庆邮电学院、西南农业大学、重庆交通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13所) 西南民族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成都体育学院、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四川农业大学、西南石油学院、成都理工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华西医科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学院。 云南省(3所) 西南林学院、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大学。 陕西省(18所)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体育学院、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统计学院、西北政法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学院、西北轻工业学院、西安石油学院、西北大学、西安邮电学院、西北纺织工学院。 甘肃省(5所) 西北民族学院、兰州大学、兰州商学院、兰州铁道学院、甘肃工业大学。 宁夏(1所)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新疆(4所) 新疆石油学院、新疆大学、塔里木农垦大学、石河子大学。(由北京市人事局提供) |
|
|